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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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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二)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三)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监测点位和采样平台。(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等。风险提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应急排放通道。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法律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