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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旧动能起步区范围

来源:飞宠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自2019年2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环保局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法律依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和环保标识管理,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自2019年2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环保局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自2019年2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环保局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法律依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和环保标识管理,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自2019年2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环保局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自2019年2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环保局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自2019年2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环保局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自2019年2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环保局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自2019年2月1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环保局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制定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2、施工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3、对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4、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5、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6、定期对本工程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标志和用油来源的检查,可对未取得排放标准和用油不可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安置规划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济南市要在2030年进入特大城市序列,未来15年中心城区还要扩容110平方公里。而黄河两岸将成为济南城区扩容的主要开拓地。到2030年济南城区人口将达到500万以上,进入特大城市序列。按照“人地挂钩”的要求和国家规定人均用地100平方米的标准,中心城区规模需要扩展到500平方公里以上。这也意味着,未来中心城区规模还要在现有面积上扩大三成左右。法律依据:《济南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引领济南都市圈一体化发展,加快推进综合性交通枢纽建设,强化与各市的交通联系,打造高效便捷的“一小时都市圈”;推动产业协同融合发展,建设产业合作园区,共同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共享教育、医疗等优质资源,共织社会保障一张网。济南还明确提出,“率先在济泰同城化、济淄同城化和济南齐河全面融合等方面实现突破”。推动建设黄河下游城市群。推动济南都市圈和郑州都市圈对接合作,引领带动山东中西部地区和中原地区协同发展;加快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强化区域联系与协作,共建“一带一路”陆海双向开放大通道;推动沿黄各市加强产业协作,共建沿黄产业协作示范带;实施黄河流域城市融河发展示范工程,推进黄河下游水利工程一体化改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起步区将全面对照意见内容,按照“解放思想、敢破敢立、拉高标杆、争创一流”等系列要求,狠抓有效落实,聚力攻坚克难,加快建成绿色智慧宜居新城区,坚决打赢这场新时代的济南战役。一是坚持高标准,加快推进规划编制。意见明确了起步区规划要坚持未来眼光、国际标准、黄河特色,对战略引领、系统衔接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正与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局合力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协力完成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的编制。同时,对标雄安新区规划,充分吸收理念、借鉴方法、参照标准,同步推进16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已基本形成规划成果,正在进行优化提升。为确保实现编制一流规划的目标,起步区探索创新了工作模式,搭建了国内外知名专家主持、行业顶尖团队参与、本地院所跟踪服务的推进体系,全力保障规划编制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确保规划无缝衔接、有序落地。二是突出高品质,加快夯实承载基础。意见围绕积极探索创新城市发展方式,提出了建设节水典范城市、绿色城市、智慧城市、畅达城市、宜居城市、韧性城市的六大目标,努力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愿景。立足当前“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工作重心,起步区将牢牢抓住提升城市品质这个关键,正确处理好加快建设与久久为功的关系,既下好引爆项目、民生项目的先手棋,又做细打基础、利长远的慢功夫。一是做好空间整合文章。积极稳妥实施征地拆迁,为高质量发展腾出空间的同时,高标准快节奏推进回迁安置,按照“绿建二星标准”建设,做优“15分钟生活圈”配套,全力打造全市安置保障的示范工程。年内将实现首批拆迁居民回迁,让人民群众共享起步区发展红利。二是做好环境优化文章。立足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样板,统筹推进构筑黄河安澜防线、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设绿色生态廊道等重点工作。计划先期启动黄河大桥至绿地国博城示范段建设,整体策划鹊山及周边环境提升。目前,示范段一期已经初步形成了景观效果,鹊山主要危岩体治理工程刚刚完成验收评审,欢迎市民朋友前来游玩。三是做好基础配套文章。系统布局水电气热及污水处理配套,有序推进组团式市政综合体和优质公共服务项目建设。6月6日,集中开工了省实验中学鹊华校区、黄河体育中心等25个公共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年内计划再开工约20个,全面提升起步区的综合承载能力。首批开工市政项目大桥燃气热源厂目前已经基本具备验收条件,投用后可提供冷热水电等综合供能。黄河大道计划于10月份建成通车首开段。近期,起步区与省教育厅和省卫健委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在优质教育医疗资源的导入上加强合作,加快打造优质公共服务的新高地。四是做好产业集聚文章。聚焦高端高质高效、集聚集群集约的产业发展方向,全力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增长极。目前,起步区已经落地世界500强企业16家,累计签约项目81个,总投资2544亿元,正在积极推进与大型央企的洽谈合作,系统导入未来产业社区理念,实现对总部经济启动区等园区的整体策划、一体打造、连片开发。三是聚焦高效能,加快实施改革创新。意见围绕搭建高质量的要素保障体系,对加快集聚土地、资金、人才、项目保障等关键要素进行了细化部署,明确了工作抓手,提出了目标任务。立足当前建设发展最为迫切的需求,起步区将进一步强化敢破敢立的意识,创新要素集聚的路径,用足用好“四区合一”最大政策红利,谋划启动专业人才全球招聘、探索实施区域总设计师试点、组建成立高端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工作,全力营造最优的政策环境、最暖的引才环境、最佳的创业环境、最美的生态环境,加快推动起步区实现高位起跳、全面起势。法律依据:《关于加快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的意见》 (一)科学确定国土空间格局。坚持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刚性约束,按照“控红、增绿、扩蓝、留白”的理念,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科学预测人口规模,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形成规模适度、空间有序、用地节约集约的城乡发展新格局。坚持生态优先,蓝绿空间占比不少于70%,城镇建设用地占比控制在30%以内。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加强各类规划空间控制线的充分衔接,实现多规合一。实行战略留白,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二)合理构建起步区空间布局。综合考虑起步区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现状条件,坚持生态优先、均衡发展、宜居宜业,规划形成“一纵一横两核五组团”的空间布局。“一纵”是指起步区与千佛山、趵突泉、大明湖、明府城等济南历史标志节点串珠成链,形成山泉湖河城浑然一体的泉城特色风貌轴,构建南北贯通、古今交融的城市大轴线空间。“一横”是指把黄河作为城市重要的生态脊梁,依托水系、山体、林地、湿地、岸线等自然生态资源,深度挖掘黄河文化内涵,打造山水与人文融合的生态风貌带。“两核”是指建设城市科创区和临空经济区,带动起步区加快开发建设,形成两岸互动、拥河发展的总体格局。“五组团”是指建设济南城市副中心、崔寨高新产业集聚区、桑梓店高端制造产业基地、孙耿太平绿色发展基地、临空产业集聚区,构建功能混合、职住均衡的城市功能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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